近日,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建设领域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案件,这是该事项划转以后开出的首张罚单。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相关举报消息称,某挡土墙工程中发现墙体开裂,施工单位涉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
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及检测报告结果,该挡土墙工程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同时,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该挡土墙工程存在无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情况。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执法人员处施工单位38564.84元罚款,处该施工单位负责人陈某3856.48元罚款,处监理单位38592元罚款。
安全重于泰山,质量高于一切。执法部门呼吁,工程单位在建设中,要筑牢质量“底线”,守住安全“生命线”。、
法条速递: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监理单位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从事监理业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该项监理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勘查现场:
谈话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