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高温天气来袭,游泳成为消暑娱乐首选,不少游泳场所人满为患。如果,游泳场所的救生员缺位或者数量不足,极有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
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体育类执法事项首张罚单。
你知道一个游泳池应该配备多少名救生员吗?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水面面积在250m²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m²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m²及以内增加一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直属中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酒店有限公司营业中的游泳池,现场配备救生员不足,一处游泳池有2名救生员在岗,另一处游泳池仅有1名救生员在岗。
经执法人员调查,该酒店有限公司共有两个游泳池在营业,其中一个游泳池面积为330㎡,另一个游泳池面积为87㎡,共配备5名救生员。
鉴于该公司的游泳救生员配备数量明显少于规定要求,已构成体育健身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该酒店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000元。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加强体育场所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体育活动正常经营秩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法条速递: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